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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书画家协会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青少年书画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国家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工作的专业艺术及教育机构,是由青少年为主体,艺术家、书画家、篆刻家、书画组织工作者、书画理论工作者、收藏家等自愿结合的社团组织。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条 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念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组织全国及海外青少年,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书画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推进中华民族人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任务

第四条 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沿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提高书画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

第七条 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人优秀书画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书画展览和评奖活动。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对优秀的创作成果、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书画的青少年,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努力加强书画理论建设,积极开展书画评论,书画考级等为中国书画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正确导向。

第九条 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书画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和培养书画创作、理论、编辑、教育、组织等方面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提高学术水平,成立中国青少年书画家协会培训中心,下设书画各门类艺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弘扬传统文化,大力培养青少年书画,促进青少年书画的发展,加强青少年之间的书画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国及海外青少年的大团结。

第十二条 增进同中国大陆、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青少年的联系、交流与团结,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推进中外书画交流,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书法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世界各国青少年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努力为世界书法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我国书画事业;根据国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策,发展书画文化产业。

第十五条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会员

第十六条 中国青少年书画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各全国及海外性产业文联所属书画协会,培训机构等凡赞成协会章程,提出申请并经本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有中国公民及海外华侨身份,赞成协会·章程,经本人申请并由各团体会员推荐,申请人专门机构推荐,报协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协会会员。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从事书画学习创作(14-28周岁青少年)加入会员,协会主席团和培训讲师、考官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2、在专业培训教育有一定基础水平的;

3、从事书画编辑、教育、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工作,成绩卓著者。

4,通过协会评定合格者。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各监督的权利,有退出会的自由。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工作的义务。有为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给予批评直至取消会籍的处理。但在作出处理决定前,会员有权提出申诉,本会应听取会员的申诉。

组织

第二十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青少年书画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生大事项。

在全国及海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二十一条 全国及海外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行和协会特邀产生;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及海外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推行后提名,由全国及海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有日常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同原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顾问及名誉主席若干名,由主席团聘请。顾问不担任协会理事。

第二十五条 全国及海外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真实、完整。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青少年书画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ese young calligraphers and painters association”。

第三十二条 中国青少年书画家协会 官方网站为   http://www.zgqsnshj.com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国青少年书画家协会。